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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继续做好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0-02-04 17:07  文章来源:海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琼财企[2010]128号



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局、外事侨务办、国资委,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为了贯彻落实该政策,继续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是中央为扩大内需所作的一项惠农政策;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有利于提高兑付率、调动农民以及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购买积极性,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民及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国有农场、林场做好本单位职工身份确认工作,按附件4全省统一的身份证明式样印制,发放到所属国有农场、林场。并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汇总上报(见附件5)。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省级实行兑付进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市县也要对辖区内补贴兑付进度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检查。
  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
  (一)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补贴。我省农民、国有农场和林场职工(以下简称“农户”)持身份证、户口簿(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还需持“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详见附件4)到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时,销售网点首先代理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先行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后按照发票金额的13%(发票金额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中标商品最高限价,对2010年提高限价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农户现场填写《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指纹确认。
  (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必须及时将农户购买产品的销售信息和代理审核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未持身份证、户口簿(含“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书”)及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者,视为非补贴用户购买,在录入信息系统时必须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含农户购买数量超过补贴数量的)。
  (三)销售网点向所在地财政所提交代理审核材料。代理审核材料应按每台(部)产品装订成册,由销售网点每隔5日向所在地财政所提交一次(对销量大的网点可缩短至2天一次)。材料包括以下7项:
  1.农户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3.农户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标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及产品标识卡号);
4.购买人农业及林场、农场户籍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本人和户主页);
  5.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6.《海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7.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还需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书》。
  (四)财政所与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结算。销售网点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在收到代理审核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将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资金划转到该销售网点银行账户上,并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字盖章。要妥善保管补贴材料,定期对已补贴农户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对销售额大的网点可以缩短结算支付天数。财政所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购买人身份是否农业户籍或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身份,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数量(即每户购买各类家电享受财政补贴的数量)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五)对销售网点录入、报送补贴信息的要求。各销售网点要在每月底前到当地乡镇财政所办理完毕本月销售录入、审核、补贴结算工作。对非农业用户购买和放弃申报补贴的购买者(含购买数量超过补贴数量的购买者),视同“非补贴用户购买”,要在家电下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已销售产品标识卡等信息后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并点击“保存”。
(六)今后对各市县考核补贴兑付率(补贴兑付率=在本地销售补贴量/补贴用户销售量)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从2010年4月份起,销售量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每月通报一次。各市县要加强领导,加强对销售网点检查,不断提高补贴兑付效率。
三、加大力度,迅速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或授权)销售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一)对网点进行检查整改。各市县商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具备代理审核条件的网点应尽快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并与县级财政、商务部门签订《海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1);核查暂不具备条件的,给予1个星期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二)做好网点培训工作。各中标(或授权)销售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准备工作,加强网点人员培训,确保今年2月底前全部实行网点代垫补贴。
(三)资金垫付与预拨问题。各销售网点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垫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财政部门定期清算。对于个别信誉良好的销售网点,确因资金困难,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先预拨一部分补贴资金用于周转。同时,各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创新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四、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后,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各国有农场、林场要做好本场职工的身份确认工作。
  五、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长
  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宣传资料、企业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国有农场、林场纳入家电下乡政策以及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的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掀起销售热潮。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琼财企[2009]1771号)文件内容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海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代垫补贴资
金协议书》
     2.《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3.《海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4.《海南省**国有农场/林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
     5.《海南省**国有农(林)场职工领取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书花名册》
     6.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
     7.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知》(琼财企[2009]715号)
  联系人:财政厅企业处 王忠民 电话:68530268
      商务厅市场调节处 钟广佑 电话:65326211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1:

               海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
                并代垫补贴资金协议书(样本)

  
  甲方(县级家电下乡主管部门):
  乙方(备案销售网点):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做好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琼财企[2010]128号)规定,甲、乙双方就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录入相关销售信息,代理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定期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并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结算。
  二、甲方义务
  1、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的,应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确认签字盖章留存后,按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的金额,将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乙方帐户;
  2、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保守乙方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等商业秘密;
3、协调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三、甲方权利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乙方补贴代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
  四、乙方义务
  1、向购买人做好宣传、咨询工作,加强员工培训,规范销售行为;
  2、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领表后,及时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代理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要先行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按照发票金额的13%(发票金额不高于政府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零售限价,对提高限价部分对应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4、每隔5日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以下代理审核资料:《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购买人签字按指纹确认)、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户口簿无法证明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还需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身份证明书》,相关资料按每台(部)装订成册送交;
  5、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的规定如实足额垫付补贴资金,主动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乙方权利
  1、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准确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按时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获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2、乙方自主经营,在家电下乡政策外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干涉。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人及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信息系统(因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故障除外)的,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垫付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理审核资料或补贴行为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并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乙方存在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与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销售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有效期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年*月**日。协议执行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补贴政策和乙方履约情况,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可续订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新情况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县财政局(签名盖章)
        商务主管部门 (签名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电话:
 
  乙方开户行及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附件2: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申领表
附件3:海南省家电下乡补贴汇总表
附件4-5:农垦家电下乡证书



  (首发子站:海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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