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海南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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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5 09:38 文章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有关市县商务局、农超对接试点企业:
为做好我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发挥好建设项目对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示范和促进作用。根据《海南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一、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审、公示、推荐,商务部、财政部核准,被纳入实施2009年度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的农产品冷链或农产品配送中心及基地农产品快速检测、品牌建设项目。
(二)验收原则。验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初验和省级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三)验收标准。验收总体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依据商务部商建发〔2009〕286号文件《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验收(附件3)。
2、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农超对接”试点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试行)验收(附件4)。
(四)验收时间。2009年12月20日-2010年1月31日。
(五)验收机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并聘请省内相关领域专家联合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六)验收重点。一是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二是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三是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七)验收程序。1、企业申请。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2、市县初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农超对接项目相关标准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初验,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提交初验报告。初验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3、省级验收。省商务厅根据市县初验情况,组织省验收领导小组赴项目所在地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步骤为:(1)听取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汇报;(2)审查项目验收材料;(3)按相关标准进行项目现场验收;(4)项目承办单位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5)对项目建成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4、省级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2010年2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行文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报告有关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
(八)验收材料。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快速检测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装的详细地址;(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2、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2)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品牌注册、推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相关费用清单及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九)验收要求。
1、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2、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二、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试点"农超对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50%。其中,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或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按每个1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30万元,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支持2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资金的申报和审核。试点“农超对接项目”资金按如下材料申报和审核: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4、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5、商务部核准试点项目的批准文件;6、试点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7、验收小组签署验收合格的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9、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1、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供完整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省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试点支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海南省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3.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4.关于“农超对接”试点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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