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商务运[2008]411号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订的《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冯大德 65330249 李元栋 68531840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 联系人 :冯大德 65330249 李元栋 68531840 )
附件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高农贸市场档次,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07年11月1日前兴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2007年11月1日后新建的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没有修改前,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三、我省城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市场升级改造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为铺原则;二是市场升级改造补助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合理分担原则;三是市场升级改造实行先改造后补助原则。
四、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以《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为基本标准,分级进行改造。即地级市所在地以上城市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城镇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乡镇所在地及其以下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造价进行改造。政府按每平方米标准造价的40%给予补助。改造必须达到上述标准造价才能给予补助;改造造价高于标准造价的,仍按标准造价计算补助。
五、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市、区财政负担70%,省财政负担30%;其他市、县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当地市、县财政负担30%,省财政负担70%。省补助资金应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负担的补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
六、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
七、 申请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列入全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
(二)按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全面升级改造,并通过市县相关部门达标检查。
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达标检查程序
(一)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应向市、县商务部门申请达标检查;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对申报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经检查合格的市场上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根据市、县上报的市场,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农贸市场作出补贴资金数额的意见。
九、农贸市场申请补贴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省、市、县(区)财政上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升级改造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填写《海南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复查合格证明、补贴资金数额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确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和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并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十、省财政厅将省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下拨计划,将省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
十一、为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分别给予商务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
十二、商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2008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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