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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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24 14:56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典当业经营行为,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典当企业经营情况,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2009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现象,年末净资产是否少于注册资本的90%。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与股东的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信息月、季、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季度、年度报表。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指定的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要针对核查事项形成审计结论。 (推荐名单见附件3)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并按其帐龄列示;
2.审计报告书中“存货”、“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
3.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列示具体构成内容;
4.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列明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5.审计报告书要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末端列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在2009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厅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典当企业从业人员获得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原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程序、时间及报送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必须于2010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各市、县对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严格把关,上报材料须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成册,附上目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材料,将退回报送单位。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并于3月31日(海口市于4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材料、《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县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市、县典当企业2009年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典当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报送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三)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到我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我厅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进行统计。
(四)4月30日前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年审合格的,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的核定
(一)除分析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外,我厅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对。对存在问题较少、积极改正的企业,可要求其现场改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视情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一律停止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查处。
(二)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厅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确定合格典当企业类型(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指正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09年度连续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季度信息,或者经指正仍未按表一、二、三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当票填写不规范,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3.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4.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三)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典当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7、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要求
典当行年审工作,是规范行业管理,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典当企业要根据年审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相关材料,上报真实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各市县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2009年度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联系人:陈 睐、文志华
电 话:65339155、65315951
地 址: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办公楼201室。
邮 箱:Wenzhihua999@163.com
附件:
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点击下载)
2、2009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3、推荐10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点击下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