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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07-02 10:13  文章来源:规财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东方、五指山市、琼中、保亭、乐东、昌江、白沙、陵水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用好国家拨付给我省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09]414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及分配原则

(—)资金支持的重点

1.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2.对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务贸易给予适当支持。

3.对获得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项目的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支持。

.对中标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境外投资办厂项目、外派人员管理费贷款利息予以支持。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项目中,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有利于填补和延长我省特色产业链、符合保护环境要求、产业前景好的予以支持。

6.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产品认证、企业专利申请及国内外市场开展产品宣传推介(含刊物印刷、光盘制作、影视作品)等予以必要支持。

7.对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组织或认可的重点市场考察或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人员费用(按公务人员出国考察费用标准)给予支持。

.对中西部地区外经贸人员参加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外经贸知识培训、外派业务培训予以支持。

.对中西部地区为建立外经贸信息网络所需设备和系统开发费用予以支持。获得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优先支持的项目

重点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项目;地产品出口企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项目;促进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品的项目;中小企业里技术含量高的短、平、快项目;少数民族特色产品出口项目。

(三)限制支持的项目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过大,实施周期过长的项目;自有资金不足,对财政资金过于依赖的项目;不注重节能降耗、有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低水平重复项目。

   (四)企业项目分类择优原则

1、有直接出口业绩的企业。

2、通过本省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

3、有出口前景,对当地经济有较大贡献(税收、带动、就业等)的企业。

4、地方民族特色产业企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主要采取定额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

1、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补贴: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2008年至2010贷款发生的利息),最高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还要求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到位,且近两年没有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一)必须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二)在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区域协调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九)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新产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四、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按实施细则》向企业住所地市县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企业住所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后按择优原则进行排序,按相关规定填写意见并汇总直接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县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每个市县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市县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715日止。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核和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分配,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资金情况择优安排,联合审定下达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未列入市县推荐项目且又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的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也可提出评审名单。   

(五)申报项目每个企业仅限1个;优先支持未使用过中西部资金扶持的企业,已连续2年获得中西部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已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六)企业项目申报资料经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项目不予安排。

(七)项目的实施和报账期限从200811日起至2010631日止。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区域协调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

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认真组织企业按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和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严格审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以及符合申报"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切实把“看得见,摸得着”的好项目选上来,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市县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咨询与反馈。(联系人:海南省商务厅陈阳、殷纯青 电话:6534375965350455; 海南省财政厅林少萍 电话:68531840)。

 

 

 

OO九年六月十日

  (首发子站:海南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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